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6〕40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3-11 17:06:43 点击率: 1143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640

 

当事人:云南齐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CPJQBKX6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农贸市场外1-1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军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本局于202511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62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 2 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月7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和现场图片,证明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的事实;   

3、2025年9月26日、10月17日向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邮寄核查函无人签收,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4、20232024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25日以元市监202630号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