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6〕4号 当事人:云南普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CGX7846N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事处红河社区惠隆佳园69幢15号商铺 经营者:刘琴 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一案,本局于2026年1月2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办事处红河社区惠隆佳园69幢15号商铺,查获云南普利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1、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31卷,型号:ZC-RVS,电压300/500V,规格2×1.5mm²,生产厂家:广州新光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无产品包装和产品信息的铜芯电线5卷。2026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电线电缆的强制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电缆的强制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证,2025年9月份,当事人从流动经销商手中购进型号:ZC-RVS,电压300/500V,规格2×1.5mm²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31卷,无包装标识的铜芯线5卷,购进后均以130.00元/卷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4680.0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电线电缆未售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年1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6年1月21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3、2026年1月21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权限事实; 4、2026年1月21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事实; 5、2026年1月16日、1月21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的事实; 6、2025年12月31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1月27日以元市监罚告〔202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元整(46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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