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5〕201号 当事人:谢美玲,女,汉族,55岁,系元江县**居民。 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0月29日,经领导批准中止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1日,我局收到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元检刑行意(2024)23号〕,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2月经上线人员(已判刑)的推荐加入REC黄金树网络传销组织,通过讲解公司发展情况、宣传REC黄金树投资返利模式、介绍黄金树传销项目、帮助他人注册会员、参加年会等方式,吸纳他人投资“REC黄金树”,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经司法鉴定,当事人发展层级达到6层,下线68人。 2025年11月24日,元江县公安局出具《关于何群、谢美玲、宗琴梅在黄金树传销活动中是否有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无法证实当事人在传销活动中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20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事实; 2、2025年11月20日、12月9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3、2024年11月5日,取得玉溪汇励会计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资金流向的事实; 4、2024年11月5日,取得重庆市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所属帐号动静态累积收入金额及层级、人数的事实; 5、2024年11月5日,取得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对当事人不予起诉的事实; 6、2025年10月27日,取得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7、2024年11月5日,取得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元江县公安局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事实; 8、2025年11月24日,取得元江县公安局《关于何群、谢美玲、宗琴梅在黄金树传销活动中是否有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无法证实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元江县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元江县公安局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1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本局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项“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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