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5〕192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2-16 09:55:40 点击率: 238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5192

 

当事人:元江县大明山泉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C80P9607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事处红河社区惠隆佳园71幢4号商铺 

经营者:杨明芬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本局于2025111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1110日,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向本移送《关于元江县大明山泉便利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件线索移送函》烟草制品和相关材料局于20251110日予以立案调查

查证,当事人2025年2月初,分别从元江县城的商店以12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硬云龙)1.9条;118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6.1条;以12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河(软99)2.5条;以260元/条的价格购进100mm玉溪(细支108)0.8条;以220元/条的价格购进100mm玉溪(细支清香世家)0.7条;以17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软初心)1.6条12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河(硬99)0.6条;10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软如意)2.2条;以12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紫)1.3条;以160元/条的价格购进94mm长城(醉雅薄荷)0.1条;以180元/条的价格购进88mm七匹狼(纯境中支)0.1条;以339元/条的价格购进88mm玉溪(中支和谐)0.2条;以260元/条的价格购进88mm云烟(中支金腰带)0.2条;以225元/条的价格购进88mm玉溪(鑫中支)2.2条;以130元/条的价格购进100mm云烟(细支云龙)3.2条;以13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河(硬88)0.6条;以17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利群(新版)0.4条;以17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软阿诗玛)0.2条;以17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0.2条;以730 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软大重九)0.1条;以20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软)5.8条;以11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塔山(硬新势力)0.4条;以19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利群(长嘴)2.3条;以108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塔山(大经典1956)2.9条;以17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初心)0.4条;、以21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软珍品)1.6条;以7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旗渠(新版银河)0.1条;以7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河(软甲)0.3条;以165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红塔山(传奇细支2024)1.2条;以215元/条的价格购进90mm贵烟(跨越)0.2条;以32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钻石(荷花)1.7条;以215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南京(金陵十二钗薄荷 )0.3条;、以339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硬和谐)5.5条;以225元/条的价格购进94mm中南海(冰耀中支)0.4条;以38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中华(硬)0.1条;以240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云烟(细支珍品)0.1条;以315元/条的价格购进90mm玉溪(细支缤果爆)0.2条;以190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南京(炫赫门)1.4条;以180元/条的价格购进88mm云烟(小熊猫家园)1.9条;以13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塔山(硬恭贺新禧)0.2条;以25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软尚善)0.1条;以280元/条的价格购进100mm玉溪(细支)1.4条;以265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南京(金陵十二钗烤烟 )1条;以225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芙蓉王(硬)1条;以7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软境界)0.9条。以上45个品牌,合计66.6条卷烟。货值金额10637.3元。购进后当事人未经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元江县大明山泉便利店进行销售,截至2025113日被元江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时尚未售出上述卷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120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1120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5112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事实;

4、20251110日由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取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调查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112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退还移送的烟草制品;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