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5〕61号 当事人: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KHFQXP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书香铭苑12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胜泉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本局于2025年6月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4日,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送《关于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烟草制品和相关材料,本局于2025年6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购进84mm红河(软甲)12条、88mm云烟(中支金腰带)1条、74mm大前门(短支)1条、94mm长城(醇雅薄荷)3条、100mm云烟(细支云龙)3条、97mm南京(炫赫门)1条、84mm玉溪(软尚善)2条、88mm天子(中支)1条、84mm云烟(硬云龙)10条、84mm黄鹤楼(天下名楼)1条、84mm云烟(紫)2条、88mm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84mm红塔山(新时代)1条、84mm红梅(软黄)1条、97mm云烟(细支珍品)1条、92mm贵烟(跨越)8条、89mm中华(双中支)1条、84mm利群(软长嘴)1条、84mm哈德门(纯香)1条、84mm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97mm泰山(心悦)2条、84mm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90mm云烟(神秘花园)1条、84mm钻石(荷花)2条、84mm利群(新版)1条、84mm云烟(软珍品)37条,84mm利群(西子阳光)1条、84mm云烟(软印象烟庄)1条,84mm中华(软)3条、84mm云烟(印象烟庄)6条、84mm中华(硬)5条、100mm红塔山(细支传奇)升级版13条、84mm双喜(软经典)1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3条、84mm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1条、84mm玉溪(软)67条、84mm云烟(9+1大重九)3条、88mm玉溪(鑫中支)2条、84mm玉溪(软蓝华叶)4条、84mm玉溪(硬)2条、100mm玉溪(清香世家细支)2条、84mm红河(硬88)1条、84mm芙蓉王(硬)6条、84mm云烟(软如意)1条、84mm云烟(软大重九)2条、84mm玉溪(软初心)1条、88mm玉溪(中支和谐)16条、84mm云烟(印象)6条、84mm玉溪(硬和谐)15条、84mm玉溪(软境界)4条,以上卷烟共50个品牌284条。购进后当事人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在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于2023年11月15日被元江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经元江县价格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并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元价认定(2023)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以上50个品牌284条卷烟货值总额为78365.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销售台账,违法所得难以查清,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徐胜泉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注册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书香铭苑123号,又于2022年3月4日,申请注册元江县盛权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玉河社区香江路29号。徐胜泉持元江县盛权商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元江县烟草公司购进不同品牌的卷烟109条,购进的109条卷烟并未在元江县澧江街道玉河社区香江路29号元江县盛权商行进行销售,而是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书香铭苑123号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构成未经许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徐胜泉于2024年9月26日申请办理元江县盛权商行个体注销登记,并于2025年3月10日取得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7月2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3、2025年7月2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2025年7月2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 证据证明证人的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5、2025年7月2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6、2025年7月2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元江县盛权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7、2025年7月9日,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1份,该证据证明元江县盛权商行办理个体注销登记的事实; 8、2025年7月10日,由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取得许可证登记基本信息表1份,该证据证明元江县盛权商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9、2025年6月4日,元江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相关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据先行保存登记通知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7月15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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