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5〕45号 当事人:元江县成人保健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CM597Y 经营场所: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凤凰路 类 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经营者:鄢珍琴 当事人经营假药一案,本局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7日,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行意〔2025〕10号向本局移送鄢国荣涉嫌销售假药《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元江县成人保健品店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3月28日,元江县公安局在元江县成人保健品店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男根肾宝9盒、虫草养肾王10盒、草本伟哥2盒、虫草肾宝3盒、虫草伟哥6盒。经检测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5月20日以鄢国荣涉嫌销售假药罪向元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元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5年3月19日以元检刑不诉〔2025〕7号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5年5月7日将该案移送本局调查处理。 经查证,鄢珍琴2019年11月5日,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一份,字号名称:元江县成人保健品店;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凤凰路(商业综合加工厂大门口旁);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成人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007年鄢珍琴回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沙咀村将“元江县成人保健品店”交由父亲鄢国荣经营管理。2022年8月鄢国荣以6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标有“男根肾宝”“虫草养肾王”“草本伟哥”“虫草肾宝”“虫草伟哥”字样的产品置于店内销售。2023年3月28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查获,2025年5月27日本局扣押了元江县公安局移送的男根肾宝5盒、虫草养肾王6盒、虫草伟哥2盒、草本伟哥1盒、虫草肾宝2盒。 另查明,元江县成人保健品店于2025年5月1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27日,由元江县检察院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实际经营者鄢国荣讯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产品认定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假药的事实; 2、2025年5月27日,由元江县检察院取得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对当事人不起诉及给于行政处罚的事实; 3、2025年5月28日,由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登记查询系统个体基本信息截图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4、2025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假药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假药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报告、产品认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男根肾宝5盒、虫草养肾王6盒、虫草伟哥2盒、草本伟哥1盒、虫草肾宝2盒;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