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4〕206号 当事人:方利雄,男,彝族,57岁,系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浪堤乡******居民,现住元江县红河街道******。 当事人无照经营一案,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27日,本局接到举报,方利雄在洼垤社区租用民房从事棺木制造销售活动。元江县属火葬区域,棺木销售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接到举报后,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证: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元江县洼垤乡洼垤社区34号从事木材来料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营业额达20000.00元。由于当事人未做会记帐,违法所得难于查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30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 2、2024年12月27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照片9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来料加工销售的事实; 3、2024年12月29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 证据证明当事人从木材来料加工销售的事实; 4、2025年1月21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5、2025年1月15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租用经营场地的事实。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4〕1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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