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58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2-15 18:02:28 点击率: 291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4158

 

当事人:元江县飞达维修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7AQE6N55                                

经营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玉河社区香江路48

经营者:董继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一案,本局于2024117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10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飞达维修服务中心查获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7761-2018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7辆:1型号为TDT22345Z,整车编码为1890223052186442、型号为TDT22345Z,整车编码为1890223052186553、型号为TDT22346Z,整车编码为1890223052839674、型号为TDT22346Z,整车编码为1890223052258675、型号为TDT22346Z,整车编码为1890223052840146、型号为TDT22346Z,整车编码为1890223052840097、型号为TDT22346Z,整车编码为18902230528399。经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4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17761-20186.1.5尺寸,电动自行车的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标准要求。

经查证,当事人2024122日由江苏省无锡市以1580.00/辆的价格购进8鞍座长度均为400mm小刀牌电动自行车,货值12640.00元。购进后在元江县飞达维修服务中心进行销售,截至20241025日,以1830.00/辆的价格售出1辆,尚未售出7辆,获违法所得25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17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117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4117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事实;

420241025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事实

52024117日,取得生产厂家出具产品合格证复印件7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产品合格证、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1129日以元市监罚告〔2024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处理,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元25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肆元126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月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