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45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2-14 13:50:05 点击率: 240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4〕145

 

当事人:元江和明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Q4Y5R9M

经营场所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书香铭苑28幢93号商铺   

经营者张和明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一案,本局于2024年9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年919日,本局收到元江县公安局[元公提示〔2024〕170]提示函,元江和明批发部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建议调查处理。

接到提示函后,本局于202492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918白者发(元江县******未成年人)、王后者(元江县******未成年人)、李银仙(元江县******未成年人)、李星婷(元江县******未成年人)、李茜茜(元江县******未成年人)相约元江县文化路与联络线交叉口处的流动烧烤摊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白者发于2024年9月18日凌1时许到元江和明批发部购买V6大理啤酒1件12罐/V8大理啤酒1件(12/、红塔山细支(传奇)卷烟1包、利群(新版)卷烟1包,并支付购货款111.00元。

经查证当事人以26.70元/件的价格购进V6大理啤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2.5%vol,原麦汁浓度8.0°P;供货方赠送V8大理啤酒1件(供货40.00/件,净含量470ml,酒精度2.5%vol,原麦汁浓度8.0°P。并于2024年9月18日1时许35.00/件的价格销售给未成年人V6大理啤酒1件,40.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未成年人V8大理啤酒1件,获销货款75.00元,获违法所得48.30元。  

另查明,当事人已取得烟草专卖凌售许可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行为由元江县烟草专卖局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27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烟草许可专卖二维码图片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年927,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4年927,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权限事实;

4、2024年927,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事实;

5、2024年9271011,取得被授权委托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6、202492710月9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身份事实;

7、202492710月8日,取得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该证据证明监护人身份事实;

8、202492710月8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92024年1018,取得供货方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供货方证人的身份事实;

10、20241018日,取得供货方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及价格的事实

11、2024年92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122024年924927日,取得实物照片4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13、20249 24日,取得“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张贴照片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的事实;

14、2024年927取得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进货的事实;

15、2024年9月27日,取得微信付款截图1份,该证据证明未成年人购买付款事实

162024年9月27日,取得微信收款截图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收款的事实;

172024年927日,元江县公安局取得现场7该证据证明未成年人酒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进货单微信截图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1024日以元市监罚2024〕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角(48.3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