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4〕140号 当事人:云南群华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FQ093 经营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呼马半山小区一期(A1地块)31幢3层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一案,本局于2024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起在元江县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并承接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20台电梯、元江县中医院2台电梯、元江县妇幼保健院2台电梯、元江县高桥御景小区4台电梯、向洋酒店1台电梯、凯迪宾馆2台电梯、元江第一城小区29台电梯、云杰酒店1台电梯、红河龙苑小区3台电梯、华源盛景小区29台电梯、商业广场小区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在维护保养服务过程中,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对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20台电梯开展2024年5月下半月和2024年6月上半月维保服务,同时存在虚假填报维护保养服务报告单,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未对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20台电梯开展2024年5月下半月和2024年6月上半月维保服务,并虚假填报电梯维护保养记录40台次,平均每台电梯每次维护保养服务费为105.332元,获虚假维保的违法所得4213.2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6月28日、7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年7月4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3、2024年7月4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的权限事实; 4、2024年6月28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5、2024年8月27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事实; 6、2024年6月26日、6月28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及图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事实; 7、2024年6月28日、7月10日,取得该公司维保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维保员身份的事实; 8、2024年7月10日取得维保工作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证复印件2份,该证据证明维保工作人员持有有效的作业证的事实; 9、2024年6月28日、7月10日取得该公司维保工作人员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事实; 10、2024年8月14日,取得云南普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11、2024年8月14日,取得云南普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分公司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任命书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胡庆华担任云南普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分公司电梯安全总监、赵云祥担任云南普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元江分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的事实; 12、2024年8月14日,取得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电梯安全总监胡庆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安全总监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13、2024年8月14日,取得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电梯安全总监胡庆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安全管理员持有有效的作业证的事实; 14、2024年8月14日,取得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电梯安全总监胡庆华询问笔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电梯 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事实; 15、2024年8月14日,取得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赵云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安全管理员的身份事实; 16、2024年8月15日,取得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电梯电梯管理人员赵云祥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事实; 17、2024年8月27日,取得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承接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及服务价格的事实; 18、2024年6月26日,取得乘客电梯保养维修记录复印件10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事实; 19、2024年6月28日,取得乘客电梯保养维修记录复印件30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元市监罚告〔2024〕1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壹拾叁元贰角捌分(4213.28元);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4年11月4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公司在元江维护保养120台电梯,2024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时段,有90台电梯时逢年检,公司维保人员集中对需年检电梯进行自检和保养检查,对元江县惠隆佳园小区20台电梯未开展2024年5月下半月和2024年6月上半月维保服务,不是主观意愿上的违法;维保单位尚欠公司维保费77万元,导致公司资金特别困难,员工近三个月的工资未能按时发放,难于承担交纳6.5万元的罚款,希望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本局案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8日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三项“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属于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七)项“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壹拾叁元贰角捌分(4213.28元); 2、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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