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4〕21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3-26 09:26:23 点击率: 42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421

 

当事人:元江县盛权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7JPGAR1X

经营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玉河社区香江路29

经营者:徐胜泉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本局于2024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澧江街道玉河社区香江路29查获并扣押元江县盛权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海飞丝去屑洗发露3瓶,规格700毫升/瓶,销售价45.00/瓶,限用日期2023925日,生产厂家: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2、雨洁去屑洗发露2瓶,规格400毫升/瓶,销售价25.00/瓶,限用日期202354日,生产厂家: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3、儿童洗发沐浴露2瓶,规格500毫升/瓶,销售价18.00/瓶,限用日期2023825日,生产厂家:青蛙王子(福建)婴童护理用品有限公司;4、黑人超白小苏打牙膏6条,规格90/条,销售价8.00/条,限用日期202391日,生产厂家: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5、黑人超白竹深洁牙膏3条,规格190/条,销售价13.00/条,限用日期202317日,生产厂家: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6、纳爱斯牙膏4条,规格120/条,销售价10.00/条,限用日期2023730日,生产厂家: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7、冷酸灵牙膏12条,规格180/条,销售价10.00/条,限用日期2023817日,生产厂家: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8、纳爱斯香皂6盒,规格115/盒,销售价5.00/盒,限用日期20231220日,生产厂家: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化妆品8个品种38件,货值金额49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220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220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422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4202424,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8 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5202424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227日以元市监罚告〔202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3雨洁去屑洗发露2儿童洗发沐浴露2黑人超白小苏打牙膏6黑人超白竹深洁牙膏3纳爱斯牙膏4条,冷酸灵牙膏12纳爱斯香皂6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