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115号 当事人:元江县漫漾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Q**U06J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政中路1号(元江一中大门口) 经营者:唐林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7日,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向本局移送《关于元江县漫漾便利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线索移送函》及扣押的烟草制品和相关材料,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25日,元江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并扣押元江县漫漾便利店经营以下烟草制品:1、84mm玉溪(硬初心)2条,进货价175.00元/条;2、84mm红旗渠(新版银河)2条,进货价70.00元/条;3、84mm玉溪(软)2条、进货价210.00元/条;4、84mm红塔山(新时代)1条,进货价100.00元/条;5、84mm云烟(软珍品)2条、进货价210.00元/条;6、84mm芙蓉王(硬)1条,进货价220.00元/条;7、84mm玉溪(软尚善)1条、进货价245.00元/条;8、100mm玉溪(细支初心)1条,进货价225.00元/条;9、100mm玉溪(细支108)1条,进货价263.00元/条;10、94mm长城(醇雅薄荷)1条,进货价158.00元/条;11、100mm红塔山(传奇细支)升级版1条,进货价130.00元/条;12、94mm娇子(X)1条,进货价90.00元/条;13、84mm红河(硬88)1条,进货价140.00元/条;14、84mm黄山(印象一品)1条,进货价75.00元/条;15、84mm玉溪(硬和谐)1条,进货价365.00元/条;16、84mm红塔山(硬新势力)1条,进货价110.00元/条;17、84mm玉溪(软初心)1条,进货价175.00元/条;18、88mm玉溪(鑫中支)1条,进货价225.00元/条;19、88mm玉溪(中支和谐)0.7条,进货价350.00元/条,上述卷烟共计货值金额4096.00元。该案于2023年10月7日移送本局调查处理。 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购进卷烟在元江县漫漾便利店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未做法定会计账,违法所得无法查清难以认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年10月10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的事实; 3、2023年10月1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2023年10月7日,由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取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调查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据先行保存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30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退还移送的烟草制品;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