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99号 当事人:元江县蓝天林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787352674N 经营地址:元江县因远镇安定办事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啟贵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经本局于2023年9月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06年4月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1、2022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5月份去世,公司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县蓝天林化有限公司2021、2022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1、2022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2023年9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于自行停业,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2023年9月5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5、2023年9月5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元市监听告〔2023〕3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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