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3〕94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10 09:56:22 点击率: 52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94

 

当事人:元江肤博仕美容会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Q6B0D07

经营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澧江社区财富广场S-16-17

经营者:李普收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本局于202382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8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澧江街道澧江社区财富广场S-16-17号商铺查获并扣押元江肤博仕美容会所经营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艾颜世家舒柔净丝滑喷雾4,规格150毫升/瓶,销售价88.00/瓶,限用日期2022415日,生产厂家:广州市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英迪清痘精华液4,规格30毫升/瓶,销售价88.00/瓶,限用日期20221016日,生产厂家:广州市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艾颜世家驻颜玉容套装2,销售价680.00/盒,限用日期2021413日,生产厂家:广州市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艾颜世家驻颜美肤套装1盒,销售价680.00/盒,限用日期2021413日,生产厂家:广州市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化妆品4个品种11件,货值金额274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94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94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3822,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0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4202394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52023822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922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艾颜世家舒柔净丝滑喷雾4瓶、英迪清痘精华液4艾颜世家驻颜玉容套装2艾颜世家驻颜美肤套装1

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8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