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3〕88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26 11:26:14 点击率: 74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88

 

当事人:元江县丰元超市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750675154K

营场所: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澧江路76

投资人:施加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381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814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元江县丰元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求依法查处。

接到举报后,本局于2023815日立案调查2023815日,查获并扣元江丰元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贵妃玉环茶1规格100/,销售价16.8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72日;2、耿马蒸酶绿7规格200/,销售价15.6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42日。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2个品种8袋,货值金额126.00元。

查明202382日,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贵妃玉环茶2规格100/进货价10.00/销售价16.80/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722耿马蒸酶绿2袋,规格200/进货价9.00/销售价15.6/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42日,获销货款64.80元,获违法所得26.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831日,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831日,取得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投资人身份的事实;

32023831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的权限事实;

42023831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事实;

52023815,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62023831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72023831日,取得进货单复印件2份及销售记录复印件2,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82023814日,取得投诉举报函3及购物付款凭、实物照片16,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92023815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进货单、销售记录、购物付款凭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9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的贵妃玉环茶1耿马蒸酶绿7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捌角26.80元);

4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4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