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3〕80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12 09:17:18 点击率: 50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80

 

当事人:元江县万华超市因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QDUA91Q

经营地址:元江县因远镇因远社区南北路73

经营者:周国群

 

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一案,本局于20235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517日,本局收到元江县公安局提示函元公提示202338),元江县万华超市因远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建议调查处理

接到提示函后,本局于202352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357日下午,元江县因远中学学生(未成年人)王志文、白出黑等8名七年级学生相约元江县欣雨客栈201号房间聚餐,并饮用蓝色冰纯啤酒1

经查证,当事人以23.00/的价格购进蓝色冰纯啤酒(标签标示净含量:330ml,原麦汁浓度:8.0P,酒精度:0.6-2.5%vol,生产企业:云南中建食品有限公司)26.00/的价格销售给元江县因远中学学生(未成年人)王志文1(净含量:330ml×24罐),获销26.00获违法所得3.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61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61,取得经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的身份事实;

3202361,取得经营问笔录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202368日、83日、816日,取得证人户口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1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5202368日、83日、816日,取得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2监护户口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该证据证明监护人的身份事实

62023531日、68日、83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3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7202352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7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事实;

8202388日,取得元江县万华超市因远店销售蓝色冰纯啤酒外包装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蓝色冰纯啤酒事实

9202361日,取得进货单复印件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蓝色冰纯啤酒事实

10202361日,取得销售单据(收银小票)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11202361日,取得《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承诺书》复印件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承诺事实;

122023523日,由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取得未成年人购买酒并饮用的调查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有进货单销售单据、照片、承诺书现场检查笔录经营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调查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821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3.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