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听 证 公 告 元市监听公送〔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局对元江县蓝天林化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对元江县蓝天林化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元市监罚听告〔2023〕3号)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3〕3号 元江县蓝天林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06年4月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1、2022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3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5月份去世,公司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树萍 联系电话: 0877-6516152 联系人: 许元伦 联系电话: 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