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61号 当事人:元江县金芒果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NAXA31L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向阳路中段34-8号 经营者:吕仲六 当事人涉嫌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住宿费一案,本局于2023年6月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年6月9日,消费者投诉元江县金凤凰酒店在芒果节期间,客房价从50.00元涨到200.00元,涨价过高,请求相关部门处理。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元江县金芒果酒店日常客房价格为:普通间50.00元/天、标准双人间80.00元/天、豪华双人间90.00元/天、钟点房50.00元/3小时。2023年6月9日至11日本县举办“中国·元江第二十届金芒果文化旅游节”期间,当事人将客房价格上调为:普通间75.00元/天、标准双人间120.00元/天、豪华双人间135.00元/天、钟点房75.00元/3小时,并向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本局进行备案。6月9日当事人又将豪华双人间客房价格由135.00元/天提高到每间150.00元/天,共售出6间,比备案价格每间多收取15.00元,共计收取90.00元,其他普通间、标准间和钟点房已按备案价格执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年6月16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3年6月16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住宿费的事实; 4、2023年6月16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住宿费的事实; 5、2023年6月16日,取得《元江县节假日宾馆(酒店)客房明码标价备案表》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事实; 6、2023年6月16日,取得6月9日至11日住宿客房入住记账登记表复印件3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取住宿费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住宿费的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明码标价备案表、住宿客房入住记账登记表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