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3〕37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6-20 08:31:00 点击率: 77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37

 

当事人:元江县星华烟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PWHN83B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文化路1101楼商铺

经营者:占寿平

 

当事人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本局于202351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5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文化路1101楼商铺查获并扣押元江县星华烟酒行经营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云朵布丁蛋糕4盒,规格280/盒,销售12.00/盒,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2121日;2、熙克老婆饼3规格368/盒,销售价12.00/,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2111日;3、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3袋,规格122/袋,销售价3.00/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912日;4、威星黄焖鸡米饭2盒,规格389/盒,销售价12.00/保质期至2023414日,生产日期2022624日;5、威星辣子鸡米饭1盒,规格379/盒,销售价12.00/保质期至2023414日,生产日期2022624日;6、海马精华洗发露1瓶,规格1.3/瓶,销售价25.00/,保质期至2022112日,生产日期2019113日;7、生姜原液洗发露1瓶,规格1.3/瓶,销售价25.00/保质期至2022112日,生产日期2019113日;8、玫瑰去屑滋养保湿洗发露2瓶,规格1.3/瓶,销售价18.00/限期使用日期202294日;9、舒适家珍珠玫瑰洗手液2瓶,规格600毫升/瓶,销售价8.50/限期使用日期2020228日;10、舒适家薄荷柠檬洗手液1瓶,规格600毫升/瓶,销售价8.50/限期使用日期2020227日;11、舒适家牛奶芦荟洗手液2瓶,规格600毫升/瓶,销售价8.50/限期使用日期202041日。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11个品种22件,货值金额257.50元。

另查明:元江县星华烟酒行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519日,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519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3512,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1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42023519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

52023512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525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云朵布丁蛋糕4盒、熙克老婆饼3盒、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3袋、威星黄焖鸡米饭2盒、威星辣子鸡米饭1盒;

3、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海马精华洗发露1瓶、生姜原液洗发露1瓶、玫瑰去屑滋养保湿洗发露2瓶、舒适家珍珠玫瑰洗手液2瓶、舒适家薄荷柠檬洗手液1瓶、舒适家牛奶芦荟洗手液2瓶;

4、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