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13号 当事人:元江县丰元超市惠隆佳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79D653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惠隆佳园72栋商铺 投资人:施加祥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经本局于2023年1月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2年9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元江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在本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元江县丰元超市惠隆佳园店销售的“利宾”牌利宾PE点断式保鲜膜(食品接触用)抽样3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于2022年10月27日出具编号:F2022-01-J140486 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气透过量偏差不符合GB/T10457-2021《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4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022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证,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以7.40元∕卷的价格由昆明文丽日用品盾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利宾”牌利宾PE点断式保鲜膜10卷,并以10.90元∕卷的价格在元江县丰元超市惠隆佳园店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12月20日止已销售完,获销货款109.00元,获违法所得3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年1月9日,取得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投资人的身份事实; 3、2023年1月9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权限; 4、2023年1月9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事实; 5、2022年12月20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商品事实; 6、2023年1月9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商品事实; 7、2022年9月14日,取得抽样单1份,该证据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事实; 8、2023年1月9日,取得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事实; 9、2022年10月2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F2022-01-J140486的检验报告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商品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有检验报告、进货单据、抽样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2月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商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整(35.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