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4号 当事人:元江县乐农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7BKKBF6D 经营场所:元江县澧江街道红侨社区机动车检测站8号门面经营者:白增平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本局于2023年1月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5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元江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在本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元江县乐农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富田日和”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编号:H-2022175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N+P2O2+K2O)、氧化钾(K2O)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依据YXCCGF501.1-2022《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2022年11月14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2022年1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证,2022年7月5日,当事人以270.00元∕袋的价格由通海红跃农资有限公司购进“富田日和”牌复合肥料40袋,规格50千克∕袋,并以290.00元∕袋的价格在元江县乐农农资经营部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12月20日,售出“富田日和”牌复合肥料37袋,获销货款10730.00元,获违法所得740.00元,未售出“富田日和”牌复合肥料3袋被本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年1月6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2年12月20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4、2023年1月6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5、2022年8月5日,取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及抽样现场记录各1份,该证据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事实; 6、2022年10月28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H-20221757的检验报告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7、2022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检验报告、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现场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月11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商品; 2、没收本局扣押的“富田日和”牌复合肥料3袋;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肆拾元整(740.00元); 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整(23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