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118号 当事人:元江县成者冬桃种植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4KM61T 住所:元江县羊街乡坝木村委会归垤小组12号 法定代表人:白成者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2月2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0、2021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元江县成者冬桃种植园2020、2021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0、2021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4、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0、2021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16日以元市监听告〔2022〕7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