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2〕112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06 08:15:48 点击率: 99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112

 

当事人:元江县悦来登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BR2F53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路36

经营者:林黄保

 

当事人涉嫌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一案,本局于202210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2520日,本局委托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元江县悦来登酒店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抽查检验,并于2022629日,出具报告号:YYX-TDJ-202206-0450《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202271日,本局元江县悦来登酒店下达了元市监特令202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号:滇电CH0215)。

202210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照元市监特令2022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仍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1013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1013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2102,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420221013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5202271日,元市监特令2022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62022629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报告号:YYX-TDJ-202206-0450《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118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