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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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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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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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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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市场监管局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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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市场监管局 | 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者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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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市场监管局 | 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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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告涉及专利内容未标明专利号 | 市场监管局 | 标明了专利种类,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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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 市场监管局 | 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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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且尚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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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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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布医疗广告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文号但未标明,或已取得新的审查批准文号但未及时更新标注 | 市场监管局 | 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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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布农药广告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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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发布兽药广告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但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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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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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 | 市场监管局 | 属初次违反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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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 市场监管局 | 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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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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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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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未定期核验更新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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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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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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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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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市场监管局 | 未突出使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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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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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未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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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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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市场监管局 | 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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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市场监管局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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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 | 市场监管局 |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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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市场监管局 | 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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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市场监管局 | 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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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轻,已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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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已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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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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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系统成员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或未从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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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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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 | 市场监管局 |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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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市场监管局 |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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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 市场监管局 |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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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市场监管局 |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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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市场监管局 |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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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市场监管局 |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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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市场监管局 | 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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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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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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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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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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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市场监管局 |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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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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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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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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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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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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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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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 市场监管局 | 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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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市场监管局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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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 | 市场监管局 | 主动采取改正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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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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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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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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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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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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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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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或化妆品有说明书的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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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标签不符合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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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 | 市场监管局 | 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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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 市场监管局 |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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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市场监管局 | 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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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 市场监管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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