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102号 当事人:元江县李杰培训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8J3C98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第一城住宅小区10号商铺 经营者:李杰 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本局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由广告公司设计制作“李杰培训;考驾照我们拿证最快技术最好;专业驾训、省钱、省时、省力;练车快、考试快、过关快”内容的广告牌一块,于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27日,张贴在元江县第一城住宅小区10号商铺自己开设的元江县李杰培训服务部右侧外墙上进行宣传,以招揽学员。该广告的内容使用了“最快最好”广告禁止用语,涉嫌广告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年9月29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2、2022年9月29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2022年9月29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12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1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六)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