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97号 当事人:施XX,系元江县XXXXXX居民,现住:元江县XXXXXX 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承租原元江纤维板厂(元江县澧江路江东)出租房开设驾校招生报名点,由广告商以120元的费用设计制作“驾校招生理论包过(包拿证)”内容的广告牌一块,于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14日,利用该店门头张贴进行宣传,以招揽学员。该广告用语“理论包过(包拿证)”的内容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保证性的承诺,涉嫌广告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14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 2、2022年9月1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2022年9月14日、9月21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