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88号 当事人:元江安盛塑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Q1A58H 住所:元江县澧江街道元江监狱六队 法定代表人:孙健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一案,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22年7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元江安盛塑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经(首次)检验合格的叉车,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同日下达了元市监特令〔2022〕第1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8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照元市监特令〔2022〕第1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1、使用未经检验合格(首次)的叉车;2、上岗作业人员仍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问题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年9月13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事实; 3、2022年7月15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事实; 4、2022年7月15日,本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限期改正的事实; 5、2022年9月13日,取得复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事实; 6、2022年9月15日,取得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事实; 7、2022年9月13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8、2022年9月13日,取得证人调查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上岗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复查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五)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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