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2〕83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0-12 09:03:45 点击率: 123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83

 

当事人:元江县洪林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NJ3T05T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社区商业广场2-113

经营:袁士洪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一案,本局于20228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元江县洪林百货店,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擅自202239日,6.50元/的价格,由昆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D5313-16号七彩坊精品店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仁康®软性亲水接触镜50瓶,规格型号:彩色镜片CCM38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3221594生产批号:B20140501,生产日期:202146日,有效期至202645日,并以13.00元/的价格销售10瓶,获销货款130.00,未售出第三类医疗器械仁康®软性亲水接触镜40瓶,于202282,被本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830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830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2825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的权限事实;

42022830日,取得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人的身份事实;

5202282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事实;

62022830日,取得被授权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事实;

72022830日,取得销售单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事实;

8202282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销售单、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97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仁康®软性亲水接触镜40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叁拾整(130.00

4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