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2〕66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14 11:59:52 点击率: 95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66

 

当事人:元江县志刚副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CYXL6G 

经营地址:元江县龙潭乡龙潭村街面

经营者:姚志刚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一案,本局于202281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28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龙潭乡龙潭村街面,查获并扣押元江县志刚副食店经营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1、舒肤佳沐浴露6瓶,规格720毫升/瓶,销售价32.00/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31日;2、清怡洗发露6瓶,规格400毫升/瓶,销售价22.00/瓶,限期使用日期202076日;3、舒肤佳沐浴露5瓶,规格400毫升/瓶,销售价20.00/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31日;4、舒肤佳沐浴露2规格200毫升/瓶,销售价10.00/瓶,限期使用日期2016815日;5小硕士杀虫气雾剂11罐,规格750毫升/罐,销售价15.00/罐,保质期二年,生产日期2017111日;6敌豹杀虫气雾剂5罐,规格750毫升/罐,销售价15.00/罐,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18316日。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635件,货值金额63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89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89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281,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事实;

4202289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事实;

5202281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815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失效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舒肤佳沐浴露6720毫升/瓶)、清怡洗发露6瓶、舒肤佳沐浴露5瓶(400毫升/瓶)、舒肤佳沐浴露2200毫升/瓶)、小硕士杀虫气雾剂11罐、敌豹杀虫气雾剂5罐;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