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2〕58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06 17:17:46 点击率: 339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58

 

当事人:元江县碧波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FR2UXQ

经营地址:元江县那诺乡那诺村委会那诺下寨组24

经营者:杨国强

 

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一案,本局于202271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271422时,局接到元江县那诺中学校长举报,称有5名那诺中学初二(二)班学生在元江县碧波百货商店购买酒并饮用,请查处理。

接到举报后,本局于2022715日立案调查经查202271420时许,那诺中学初二(二)班的男生(未成年人)王德、杨顺发、李正龙、李来波、段斌相约到元江县碧波百货商店购买商品,杨顺发12.00/的价格购得经典100红塔山香烟1包;王德12.00/的价格购得经典100红塔山香烟1包、11.00/的价格购得粮食酒1桶,标签标示酒精度含量40度、净含量2.2/桶、生产企业为元江县万红酒厂,5名学生日晚将购买的粮食酒饮用完。

经查当事人10.10/的价格购进元江县万红酒厂生产,标签标示酒精度含量40度、净含量2.2/桶的粮食酒,并11.00/的价格销售给未成年人王德1,获违法所得 0.9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720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720日,取得经营身份证复印件2份,该证据证明经营的身份事实;

32022720日,取得经营问笔录2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2022715日、719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5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52022715日、719日,取得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该证据证明监护人的身份事实

62022715日、719日,取得证人调查笔录5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72022720日,取得粮食酒外包装标签照片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82022726日,取得元江县碧波百货商店店内监控视频截3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有监控视频标签照片、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88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玖角(0.90元);

3、处罚款人民币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和违法所得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