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2〕34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7-05 08:21:01 点击率: 77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34

 

当事人:元江县晚云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A34JX5

经营地址:元江县因远镇南北路45

经营者刘晚云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经本局于202251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2324日,本局在元江县因远镇因远社区因远组建设路3元江县小平食用酒精销售店经营的玉溪青酒抽样4瓶送检,经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2022414日出具编号NOSPCJ-20220301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59日,本局对元江县小平食用酒精销售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供货方为元江县晚云百货店

查证,202111月,元江县晚云百货店以45.00/的价格由元江县新龙发批发部(另处理)购进玉溪青酒6(每件6,规格2.25/瓶,生产日期2021910日,生产厂家云南省蒙自瑞丰酒厂并以48.00/的价格销售元江县小平食用酒精销售店3;以10.00/的价格销售1获销货款154.00元,获违法所得11.50元,未售出17瓶,于2022424日被本局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424日,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55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242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4202251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52022510日,由元江县小平食用酒精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取得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62022530日,由元江县新龙发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取得询问笔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72022424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6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的玉溪青酒17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角(11.50元);

4、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5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