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1号 当事人:元江县八方批发部二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PE9B018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新农贸市场1—43号 经营者:石迎奥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由昆明思贝杰商行购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1、俏谷圆流心蛋黄酥购进5盒,规格1千克/盒,进货价20.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2、俏谷圆曲奇饼购进5盒,规格1.008千克/盒,进货价15.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3、俏谷圆曲奇饼购进5盒,规格1千克/盒,进货价15.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4、俏谷圆纯枣蛋糕购进15盒,规格500克/盒,进货价10.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5、俏谷圆曲奇饼(团圆是福)购进15盒,规格1千克/盒,进货价15.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6、俏谷圆坚果酥购进4盒,规格1千克/盒,进货价15.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7、俏谷圆纯枣蛋糕(老北京蜂蜜味)购进15盒,规格1千克/盒,进货价15.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8、俏谷圆核桃酥购进1盒,规格1千克/盒,进货价15.00元/盒,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购进后并以25.00元/盒的价格销售俏谷圆曲奇饼3盒(规格1.008千克/盒)、以25.00元/盒的价格销售俏谷圆曲奇饼2盒(规格1千克/盒)、以15.00元/盒的价格销售俏谷圆纯枣蛋糕1盒(规格500克/盒)、以25.00元/盒的价格销售俏谷圆曲奇饼(团圆是福)4盒(规格1千克/盒),获销货款240.00元,获违法所得95.00元。未售出的俏谷圆流心蛋黄酥5盒(1千克/盒)、俏谷圆曲奇饼2盒(1.008千克/盒)、俏谷圆曲奇饼3盒(1千克/盒)、俏谷圆纯枣蛋糕14盒(500克/盒)、俏谷圆曲奇饼(团圆是福)11盒(1千克/盒)、俏谷圆坚果酥4盒(1千克/盒)、俏谷圆纯枣蛋糕(老北京蜂蜜味)15盒(1千克/盒)、俏谷圆核桃酥1盒(1千克/盒),于2021年12月20日被本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1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年1月9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1年12月20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事实; 4、2022年1月1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事实; 5、2022年1月9日,取得进货清单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事实; 6、2021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进货清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12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俏谷圆流心蛋黄酥5盒(1千克/盒)、俏谷圆曲奇饼2盒(1.008千克/盒)、俏谷圆曲奇饼3盒(1千克/盒)、俏谷圆纯枣蛋糕14盒(500克/盒)、俏谷圆曲奇饼(团圆是福)11盒(1千克/盒)、俏谷圆坚果酥4盒(1千克/盒)、俏谷圆纯枣蛋糕(老北京蜂蜜味)15盒(1千克/盒)、俏谷圆核桃酥1盒(1千克/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伍元(95.00元); 4、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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