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1〕19号 当事人:元江县传奇烧烤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KPH7E8T 经营地址:元江县澧江街道水电巷永盛出租房 经营者:刀艳芳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履行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义务一案,经本局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元江县传奇烧烤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存在以下问题:厨房、就餐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未索证索票,台账登记不健全的行为。并于2021年4月26日送达了元市监改通〔2021〕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5月20日前改正完毕。 2021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1、厨房内油污严重,“三防”设施简陋并未有效使用;2、就餐场所物品杂乱无章,污物严重,有刺鼻的腥气味(早上经营生鲜肉);3、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不全。共3项问题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1年5月31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1年5月27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0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整改后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管理制度未达标的现场事实; 4、2021年4月26日,本局依法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履行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履行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义务行为,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元市监罚告〔2021〕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第(二)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未履行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六)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XXXXXXXXXX,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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