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0〕16号 当事人:元江县天麟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E4BN1G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银达商业城 经营者:毛天麟 当事人涉嫌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商品一案,经本局于2020年6月2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0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银达商业城12号商铺,查获并扣押元江县天麟百货店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冥币2022张,其中:面值10元的冥币35张、面值20元的冥币34张、面值50元的冥币220张、面值 100元的冥币1573张、面值拾万元的冥币160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年6月3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0年6月3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0年6月2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商品事实; 4、2020年6月3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商品事实; 5、2020年6月2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商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商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6月24日以元市监罚告〔202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本局扣押的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冥币2022张;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2020年6月29日,书面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理由:妻子患癌症(病世),举债医治,现尚欠外债,女儿患病,长期需要服药,自己开百货店,生意清淡,利润少,全家经济来源仅靠百货店获取的利润来维持生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本局案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20年7月6日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予于采纳,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二)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的仿制人民币图样和印有伟人肖像的冥币2022张; 3、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XXXXXXXXXX,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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