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元市监罚送告〔2026〕1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2-05 10:06:03 点击率: 79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元市监202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元江县金果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元江县云云果业种植场等21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对上述1农民专业合作社21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了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元市监罚告〔202612 ---33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2

 

元江县金果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41013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2025114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二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二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3

 

元江县云云果业种植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7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11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4

 

云南仕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62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5

 

云南忆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625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6

 

云南途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6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7

 

元江林博朗林业绿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222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23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8

 

元江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474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19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19

 

元江县安隆农产品销售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720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19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20

 

元江县百叶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04623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12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21

 

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凯迪宾馆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00119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27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22

 

元江县澧江镇怒放化妆品工作室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071116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12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23

 

元江县琳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22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26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24

 

元江县友鸿水果种植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7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202625

 

元江县兆霖养殖家庭农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720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23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26

 

元江县紫沱洛荷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51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27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202627

 

元江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889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28

 

元江星羽健身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8101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10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202629

 

云南良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630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2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30

 

云南齐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62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7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31

 

云南升森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62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27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32

 

云南鑫百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6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27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告〔202633

 

中晟建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93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1110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