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元市监罚送告〔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局对元江县金果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元江县云云果业种植场等21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对上述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1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了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元市监罚告〔2026〕12 ---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2号 元江县金果柑桔种植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2025年1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二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二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3号 元江县云云果业种植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7月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4号 云南仕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5号 云南忆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6号 云南途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7号 元江林博朗林业绿化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8号 元江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4年7月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19号 元江县安隆农产品销售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0号 元江县百叶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04年6月23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1号 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凯迪宾馆: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00年11月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2号 元江县澧江镇怒放化妆品工作室: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3号 元江县琳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4号 元江县友鸿水果种植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5号 元江县兆霖养殖家庭农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6号 元江县紫沱洛荷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7号 元江信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8年8月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8号 元江星羽健身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29号 云南良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30号 云南齐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31号 云南升森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32号 云南鑫百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元市监罚告〔2026〕33号 中晟建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3月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3、2024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5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通过拨打登记系统中的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 2 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段美兰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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