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元市监罚公送〔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局对元江县旭峰五金建材店、元江县丰达机械租赁报务部(个人独资企业共2户);元江县雄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动健种植有限公司、元江县越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共24户)等26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我局对上述2户个人独资企业、24户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元市监罚〔2024〕154---155号、159---176号、18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54号 当事人:元江县旭峰五金建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329178373T 住所:元江县因远镇南北路39号 投资人:李旭冉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5年3月2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元江县因远镇南北路39号现由元江县好梦缘家具城租赁使用,在企业登记的住所处无法与元江县旭峰五金建材店取得联系,至今查无下落,企业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5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3、2024年11月5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5、元江县旭峰五金建材店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 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6、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9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55号 当事人:元江县雄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8EFR4G 经营地址:元江县咪哩乡大黑甫村委会大芭蕉组2号 法定代表人:陈愿雄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法定代表人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企业状态等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5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3、2024年11月5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5、元江县雄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6、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0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59号 当事人: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UR2X6K 法定代表人:谢江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 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1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0号 当事人:元江县王刚水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4BLCX8 法定代表人:王刚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1月2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县王刚水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2022、2023年公 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2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1号 当事人:元江县旭升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YFFF0B 法定代表人:何海涛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县旭升建材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3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2号 当事人:云南嘉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C3WQ1U9H 法定代表人:倪贺军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云南嘉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4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3号 当事人:昆明试竞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BHXB28 负责人:康喜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7年2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昆明试竞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5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4号 当事人:昆明善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7FAPXY4H 负责人:邓衡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昆明善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6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5号 当事人:玉溪甜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P3U30G 法定代表人:蒋茜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8月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玉溪甜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7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6号 当事人:元江腾达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FBF83N 法定代表人:期会成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腾达饮料销售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8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7号 当事人:云南冠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U17C8Y 法定代表人:李旭冉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5月2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云南冠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19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8号 当事人:云南家洁康日化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YQ7J72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云南家洁康日化品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0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69号 当事人:元江欧勒洛卡邦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L30111 法定代表人:王光聪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欧勒洛卡邦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1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70号 当事人: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2178514988 法定代表人:李平友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1998年11月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2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71号 当事人:元江祥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0LY61X 法定代表人:杨云红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8年2月2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祥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3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72号 当事人:元江中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TBPY4G 法定代表人:左向前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5月1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中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4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73号 当事人:云南一办政务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EPK96N 法定代表人:李尹哲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9日局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云南一办政务服务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5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74号 当事人:元江县顺发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PY0MXN 法定代表人:郑兆凤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8月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县顺发石材销售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6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75号 当事人:元江县丰达机械租赁报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LD7U92 投资人:刑国东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2024年11月26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 证明当事人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元江县丰达机械租赁报务部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7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 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 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76号 当事人:玉溪易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BX5TE37M 法定代表人:高易新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玉溪易新生物科技开发的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8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80号 当事人:云南萨达丽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7GUJ75 法定代表人:李富春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8年6月1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云南萨达丽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29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81号 当事人:元江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KGKX0W 法定代表人:祝梦芸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6月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3、元江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30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82号 当事人:云南动健种植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NNL3X0K 法定代表人:王富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5、云南动健种植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31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83号 当事人:云南俊通运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7Q1Q9A 法定代表人:王俊懿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6、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7、云南俊通运输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32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84号 当事人:元江利丰山泉水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53DE9J 法定代表人:黄鑫沅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8、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9、元江利丰山泉水业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33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85号 当事人:元江县越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PRWGC5Y 法定代表人:龙叶清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另查实,经营场所元江县曼来镇红光社区石膏建材厂场地,现已由元江县顺衡再生资源厂于2024年5月7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并于2024年11月20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基本情况; 10、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事实;并由元江县顺衡再生资源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11、元江县越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2、2023年公示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证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元江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拟清理吊销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当事人2022、2023年两年未报税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信息年度报告机读档案、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相关信息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元市监听告〔2024〕34号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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