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元市监听公送〔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局对元江县旭峰五金建材店、元江县丰达机械租赁报务部(个人独资企业共2户);元江县雄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动健种植有限公司、元江县越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共24户)等26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对上述2户个人独资企业、24户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了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元市监罚听告〔2024〕9 ---34号听证告知书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9号 元江县旭峰五金建材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5年3月2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元江县因远镇南北路39号现由元江县好梦缘家具城租赁使用,在企业登记的住所处无法与元江县旭峰五金建材店取得联系,至今查无下落,企业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0号 元江县雄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法定代表人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1号 元江喜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7年7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2号 元江县王刚水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6年1月2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3号 元江县旭升建材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4号 云南嘉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5号 昆明试竞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7年2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6号 昆明善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7号 玉溪甜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8月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8号 元江腾达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19号 云南冠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5月2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0号 云南家洁康日化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7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树萍 联系电话: 0877-6516152 联系人: 许元伦 联系电话: 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1号 元江欧勒洛卡邦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2号 玉溪市元江县中亚建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1998年11月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3号 元江祥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8年2月2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4 号 元江中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5月1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5 号 云南一办政务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9日局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6号 元江县顺发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8月6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7号 元江县丰达机械租赁报务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2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树萍 联系电话: 0877-6516152 联系人: 许元伦 联系电话: 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8号 玉溪易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29号 云南萨达丽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8年6月1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30号 元江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6月4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31号 云南动健种植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32号 云南俊通运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33号 元江利丰山泉水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元市监罚听告〔2024〕34号 元江县越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8日在我局申请注册后,2022、2023连续两年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到税务机关报税,在登记的住所处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现场查证,当事人搬离在我局登记的住所后未申请住所变更登记,至今查无下落,自行停业时间已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歇业登记。 另查实,经营场所元江县曼来镇红光社区石膏建材厂场地,现已由元江县顺衡再生资源厂于2024年5月7日在我局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并于2024年11月20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员: 张树萍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联系人员: 许元伦 联系电话:0877-6516152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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