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立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04 17:51:17 点击率: 37 【打印】 【关闭】

车立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XBJNCP2453042872913008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车立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NCP24530428729130085

样品名称

购进日期

2024524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车立超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水胺硫磷mg/kg0.49≦0.05(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62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71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经营数量5公斤,货值50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当事人20247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2024524抽检当事2024524日早上在元江县农贸市场门口大路上向农户(具体是谁不清楚)购其蔬菜摊处销售,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及索证索票制度,未能保证自己经营的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710日立案2024826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元市监罚〔2024103)。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2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叁佰元整(3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登记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进行销售。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