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兴硕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7-16 11:05:41 点击率: 20 【打印】 【关闭】

元江兴硕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

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DBJ24530400730030490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兴硕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腌腊肉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30030490ZX

样品名称

腌腊肉

生产日期

2024110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元江兴硕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元江兴硕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7≦0.0.5(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58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510

(二)生产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经营腌腊肉数量6公斤,货值480元,已销售数量6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当事人202451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调查发现202448抽检腌腊肉是当事2024110自己生产加工的,该批腌腊肉共生产了6千克,以80.00/千克的价格销售了6千克(含抽样数量2.3千克),该批腌腊肉目前已全部销售完了, 这批次的腌腊肉生产加工时间在20241月,因正值大批量的腌腊肉集中上市,这批次腌腊肉晾晒时间相对过长,一直放在自家公司店里销售,由于元江的气温逐渐升高,腌腊肉没有储存在适宜温度下,脂肪不断氧化,发生酸败,进而导致过氧化值超标。未能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522日立案2024711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元市监罚〔202482)。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12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这不合格批次的腌腊肉生产加工时间在20241月,因正值大批量的腌腊肉集中上市,这批次腌腊肉晾晒时间相对过长,一直放在自家公司店里销售,由于元江的气温逐渐升高,腌腊肉没有储存在适宜温度下,脂肪不断氧化,发生酸败,进而导致过氧化值超标。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一定改善生产制作工艺问题,严格控制腌腊肉的储存条件,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