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野山药腊排骨火锅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12 17:05:50 点击率: 86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野山药腊排骨火锅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SC225316003230001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野山药腊排骨火锅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粉丝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C225316003230001

样品名称

粉丝

购进日期

202297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元江县野山药腊排骨火锅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25 ║不得检出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101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1021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经营粉丝数量3公斤,货值54元,已销售数量3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21021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当日抽检的粉丝是当事人于202297日从农贸市场购进的,具体跟谁购进的记不清了,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2117日立案;20221129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12.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粉丝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粉丝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