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拉克烤酒坊生产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2-12 15:40:52 点击率: 80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拉克烤酒坊生产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DCSC22530428000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拉克烤酒坊生产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酒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CSC225304280002

样品名称

米酒

生产日期

202225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元江县拉克烤酒

被抽样单位

元江县拉克烤酒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0.0167不得检出(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92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923

(二)生产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经营米酒数量200公斤,货值4000元,已销售数量179.5公斤,库存数量20.5公斤

2)封存数量:20.5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2923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当日被抽检的米酒当事人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当事人以30/的价格网购金城化学(江苏)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1,规格1/袋。202225日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共生产米酒”200,以散装销售为主,每升卖20元。于2022923日送达该批酒的抽样检验结果时,还剩20.5升未销售完,其他179.5,抽样用2L其他177.5L已销售完。还未销售完的20.5升米酒,于当日查封扣押。   

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仅在这批米酒中用过,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当事人并不知道粮食酒中不能使用甜蜜素,导致该批次米酒不合格,未能保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21018日立案;2022129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标准;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米酒”20.5、食品添加剂甜蜜素”700克;

3、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为了改善米酒的口感,在这批次米酒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但自身并不知晓粮食酒中不能使用甜蜜素,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对酒类相关的标准、法规了解不够、理解不足,或导致违规添加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加强学习酒类相关的标准、法规。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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