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雷加美蔬菜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10-27 09:14:31 点击率: 42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雷加美蔬菜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NCP22530428014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雷加美蔬菜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的茄子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25304280149

样品名称

茄子

购进日期

2022713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元江县雷加美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Cd ),mg/kg 0.058 ║≤0.05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8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88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经营茄子数量15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数量1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288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当日抽检的茄子是当事人于2021713日从元江新农贸市场购进的,具体跟谁购进的记不清了,购进后在元江县新农贸市场蔬菜摊179号进行销售,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保证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2819日立案;20221025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整(3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茄子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茄子进行销售。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