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5〕200号 当事人:元江县蜀驿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ETWDPM8A 经营地址:元江县甘庄街道办甘庄社区甘庄服务区下行站 经营者:王志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年11月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元江县蜀驿购超市经营预包装食品马帮牌酒鬼猪耳朵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11月20日出具编号为NO:SP202521988《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证,2025年6月2日,当事人以430.00元/件的价格从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规格180克/袋的“马帮牌猪耳朵”1件(30袋),并以30.0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获销货款900.00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销售清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12月9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证据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3、2025年12月9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实; 4、2025年11月26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5、2025年11月5日,取得食品安全抽样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照片8张,该证据证明抽样程序合法的事实; 6、2025年11月20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NO:SP202521988《检验报告》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 7、2025年12月9日,取得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单据和销售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有检验报告、抽样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进货单据、销售清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2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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