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5〕63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8-29 11:10:27 点击率: 56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563

 

当事人:田福忠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L51LR1X

经营地址:元江县咪哩乡咪哩街 

经营者田福忠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一案,本局于202571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715日,本局执法人员元江县咪哩乡咪哩街查获田福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24.5千克

经查证,2025715,当事人2头未经检疫生猪自行屠宰,获取鲜猪肉270千克。鲜猪肉未经检验,以22.00元/千克价格售出200千克,45.5千克供自己开设元江县田家风味食馆使用,未售出24.5千克被本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分别2025年5月5日和7月5日2头未经检疫生猪自行屠宰鲜猪肉137千克。鲜猪肉未经检验,以22.00元/千克价格售出70千克,67千克供自己开设元江县田家风味食馆使用。由于当事人屠宰后鲜猪肉存在自用和销售两种情形,违法所得难于计算,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717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716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5716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

42025716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事实;

52025715日,取得现场检查视频截4,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事实;

62025716日,取得现场检查图片4,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事实;

7、2025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猪肉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视频截、现场检查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813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违法行为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鲜猪肉24.5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月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