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佳信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15 16:52:25 点击率: 20 【打印】 【关闭】

元江县佳信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DBJ24530400730030091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佳信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笋丝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30030091ZX

样品名称

干笋丝

购进日期

20231213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元江县佳信商贸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0.075不得检出(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2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26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经营干笋丝数量5千克货值358.00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无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当事人2024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调查发现2024111抽检干笋丝当事2023513日,当事人由昆明小板桥骏骐干菜批发市场B13—4号处购进,在其超市销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及索证索票制度,未能保证自己经营的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222日立案2024412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元市监罚〔202434)。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183.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山奈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登记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山奈进行销售。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