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叮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2-02 09:39:57 点击率: 20 【打印】 【关闭】

云南叮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DBJ23530800723230814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叮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他郎回归泉(包装饮用水)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3530800723230814ZX

样品名称

他郎回归泉(包装饮用水)

生产日期

2023107

型号规格

18.9L/

标称生产企业

云南叮好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墨江县鑫辰饮用水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绿假单胞菌CFU/250mL  ║n1:0n2:1n3:58n

4:3n5:0n=5,c=0,m=0(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普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118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119

(二)生产环节

元江县市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他郎回归泉包装饮用水数量200,货值400.00元,已销售数量200,库存数量0;(2)封存数量:0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3119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由于新员工对操作不熟,对桶装水封盖盖子水泄消毒不严、未对当日使用的灌装机及时清理消毒,导致2023107生产批次18.9L/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超过限量标准,当事人对其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未能保证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3126日立案;202422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对新进员工进行工种操作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关键控制点的把控工作,严格按省市关于包装饮用水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立整立改,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整改完毕后对其产品进行了检测,产品均为合格产品。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