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3〕121号 当事人:元江县德者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K6NH7H 经营地址:元江县那诺乡哈施村委会哈施组70号 经营者:李德者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那诺乡哈施村委会哈施组70号,查获并扣押元江县德者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以下食品:1、红油麦片17袋,规格:散装称重,销售价:0.50元/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3.03.23,生产厂家河南津味园食品有限公司;2、素大龙虾30袋,规格:散装称重,销售价:0.5元/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3.02.01,生产厂家新乡市凯丽食品有限公司;3、跳跳鱼13袋,规格:净含量22克,销售价:0.5元/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3.02.23,生产厂家扶沟县福星食品有限公司;4、闷茄子4袋,规格:净含量48克,销售价:1.00元/袋,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2.08.16,生产厂家登封市天友食品厂;5、大刀肉9袋,规格:净含量24克,销售价:0.50元/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02.15,生产厂家原阳县恒宇食品厂;6、糯米粥9杯,规格:净含量126克,销售价:0.50元/杯,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3.03,生产厂家云南德哥食品有限公司;7、香瓜子10袋,规格:散装称重,销售价:0.50元/袋,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2.11.01,生产厂家苏州傻明食品有限公司;8、火鸡拉面17袋,规格:散装称重,销售价:0.50元/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3.02.19,生产厂家广西玉林市双思食品有限公司;9、双汇蒸煮淀粉肉肠68根,规格:净含量32克,销售价:0.50元/根,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4.08,生产厂家昆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9个品种177件,货值金额90.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5日,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年10月25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3、2023年10月25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2023年10月25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证人身份的事实; 5、2023年10月25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2023年10月24日,取得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6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2023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实施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以元市监罚告〔2023〕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红油麦片17袋、素大龙虾30袋、跳跳鱼13袋、闷茄子4袋、大刀肉9袋、糯米粥9杯、香瓜子10袋、火鸡拉面17袋、双汇蒸煮淀粉肉肠68根;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