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源鲜态生鲜食品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07 14:59:54 点击率: 19 【打印】 【关闭】

元江县源鲜态生鲜食品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XBJ2353042873003138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源鲜态生鲜食品零售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3530428730031382

样品名称

豇豆

购进日期

202375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元江县源鲜态生鲜食品零售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噻虫胺mg/kg   0.015≦0.01(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8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84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经营豇豆数量10公斤,货值70.00元,已销售数量1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384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当日抽检的豇豆是当事人元江县农贸市场门口大路上向农户购进后,在该经营店里销售,无购进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能保证经营食品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3816日立案;202397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贰拾元(2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贰伍佰元整(500.00元)。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购进豇豆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豇豆进行销售。经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进销货台账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