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2年11月28日立案;2023年1月5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标准;”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