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珈超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2021年度食品安全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不合格食品中,涉及元江县红河街道新农贸市场外流动摊李珈超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报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DCZJ21530428010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红河街道新农贸市场外流动摊李珈超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CZJ215304280100 | 样品名称 | 菠菜 | 生产日期 | 2021年6月29日 (购进日期)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李珈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毒死蜱,mg/kg ║0.18mg/kg║≦0.1mg/kg(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年7月22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年8月3日 |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经营菠菜数量60千克,货值120元,已销售数量60千克,库存数量0千克。 (2)封存数量0千克。 (3)召回数量0公斤。 | 原因排查 | 2021年8月3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本案中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述说当日抽检的菠菜是从昆明高并排区马金铺中卫蔬菜批发市场收购的,当时共购进60公斤,购进价格为2元每公斤;销售价格为3元每公斤,当时是现场即时购进,无联系电话号码,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凭证。因此无法查找源头追溯具体的供应商,无法通过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 行政处罚 |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结案。 根据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1〕76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 整改复查 | 2021年8月3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从昆明高并排区马金铺中卫蔬菜批发市场收购菠菜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菠菜进行销售。事后,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 | 通报移送 |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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